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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
2022-05-2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